我国对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作反倾销初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6

        日前,我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5年8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 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5%-14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是一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具有在食品中添加少许即明显增强滋味,使食物原有的鲜味和香味得到明显改善的特性。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 349930、38249090项下。

  本次调查是应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的。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11月12日立案,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据悉,正常情况下本次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半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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