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河北省统计局联合出台冀发改产业[2008]548号文件《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冀政[2007]108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行业统计工作,经研究,决定授予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省机械行业协会、省食品工业协会、省医药行业协会、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省纺织(服装)行业协会、省轻工行业协会、省煤炭工业协会、省焦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被授予协会)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并委托被授权协会承担有关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
(一)在授权范围内对本行业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召开有关会议。
(二)整理、分析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三)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向省统计部门提出查处被统计调查单位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建议。
二、委托被授权协会的有关统计工作
(一)为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统计信息服务。具体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统计指标,由委托部门与被授权协会协商确定。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行业统计或调查工作。
三、有关规定
(一)被授权协会行使行业统计职能仅限于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统计工作,不得用于商业性统计调查。被授权协会涉及国家机密统计资料不得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的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报表经省统计局批准,给予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被授权协会进行有关统计工作所需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委托部门和被委托行业协会协商,并通过签订委托书予以明确。
(四)被授权协会应按时向委托部门和省统计局报送统计信息资料。被授权协会的行夜统计工作,必须接受省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2008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