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开原市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3

中共开原市委   开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611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依据国家、辽宁省和铁岭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原为国有划拔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下同)的,政府按其实缴土地出让金的7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其实缴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补贴。

    2、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它用地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的70%缴纳,扣除土地成本后,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政府按其实缴土地出让金的7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其实缴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补贴。

    入驻铁西工业规划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北区每亩土地出让价格5万元(含土地纯收益、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同),南区每亩土地出让价格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生产加工型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土地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需提供建厂规划和设计方案,由市招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园区办共同核定项目所需土地面积。

    第三条 新建的招商引资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免收开原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经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由二产转为三产的,国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该宗土地进行挂牌出让。

    第五条 新建的招商引资企业可先办理用地手续,在项目竣工之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企业从获得用地手续之日起,无特殊情况,超过6个月不动工的,按土地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一年不动工的,除收取土地闲置费外,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已经享受了土地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10年的招商引资企业,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补交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 (500万元,下同) 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市政府予以重点扶持。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所得的5%、所得税地方所得的10%、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的15%,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奖励50%,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经费投入。

    第八条  乡镇(街)引进的项目入驻铁西工业园区,项目投产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5年内市本级返还给乡镇(街)50%

    第九条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市本级纳税的,于每年1月份持上年财务决算表、纳税收据、本人申请等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兑现;在乡镇(街)纳税的,按各乡镇(街)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完善城市功能的公益性项目、第三产业项目,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章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有功人员,其标准为:

    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500万元的按4‰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6‰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8‰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10‰奖励。

    新建、扩建的完善城市功能的公益性项目、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3‰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4‰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5‰奖励。

    新建的第一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3‰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在项目建成达产并形成税收后,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向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属市本级的由市财政予以兑现,属乡镇(街)的由乡镇(街)财政予以兑现。特殊困难的乡镇(街)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完善城市功能的公益性项目、第三产业项目,经市招商局确认,引荐单位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开原市内投资者新建工业企业或买断我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资产重新办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同样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土地优惠政策、资金扶持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对全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境内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凡受聘来招商引资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六条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知名品牌等重点项目落户开原,视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明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11起实行,此前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有关政策的项目,优于本政策的按会议纪要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铁岭市相关法律政策做出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开原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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