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通 讯
第74期
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 2006年9月15日
内容提要
★工经联动态
——中国工经联主席团第十一次会议在太原召开
——研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省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座谈会召开
★领导讲话
——郭廷标主席在中国工经联主席团第十一次会议上
谈辽宁老工业基地能源消费问题
★政策经济信息
——新反倾销应诉规定强调协会作用
——我国立法确立企业破产制度
工经联动态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席团
第十一次会议在太原召开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席团第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8月17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议主题是:“能源与发展”。顾秀莲名誉会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林宗棠名誉会长出席了会议。徐匡迪会长作了“中国的能源需求与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到会指导并作重要讲话。辽宁省政协主席、省工经联名誉会长、中国工经联主席团主席郭廷标在会上作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能源消费的思考》的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我国能源形势,并就各工业行业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节能降耗安排和2006年能耗降低4%的要求,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工经联名誉会长顾秀莲在讲话中指出,过去20年,我国以翻一番的能源增长支持了翻两番的经济增长,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发展方式并没有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表现为:资源约束明显、供需矛盾突出;能源技术依然落后、能源效率明显偏低;能源结构尚不合理、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石油储备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能源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面对不容乐观的能源形势,她强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单位GDP能耗降低4%的目标,从目前相关数据看,上半年能源生产和消费增长速度均快于经济增长速度,实现全年节能目标面临很大压力。并指出,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重要国策,也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对节约能源的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工业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用能占到总量的70%左右,因此,工业界是节能工作的主要力量,工业行业协会和企业要挖掘节能潜力,在节能工作上发挥作用,多做贡献。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中国工经联会长徐匡迪会长在主题报告中,以翔实的数据对当前能源形势及国内外经济发展与能源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GDP增长和能源消耗是一种线性关系,中国经济要发展必然会消耗能源,但应该看到,中国的节能工作有很大潜力。如我国生产一千瓦时电消耗380克标煤,而世界平均水平为312克标煤;我国吨钢能耗为726千克标煤,而世界先进水平是645千克标煤。他认为,单位产品能耗才是能源消耗水平的真正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我国工业能耗水平提高到世界先进水平才是真正的目标。徐匡迪会长特别强调指出,节能降耗关键靠技术创新:在淘汰能耗高的小型发电机的同时,通过技术进步切实降低火电煤耗;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节约型建材;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并通过综合的技术创新,降低汽车能耗;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电等。他指出,必须密切跟踪国际前沿技术的发展,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依靠技术创新,而核心技术是买不到的,必须依靠我们自已努力奋斗。 会议围绕我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展开了深入讨论。大家在发言中,认真分析了我国工业各行业在能源发展、能源利用和能源节约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总结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如:关于优化发展能源工业、合理开发利用煤炭的建议;关于发展煤化工产业的建议;关于坚持科技创新,促进能源效率与持续同步发展走节能型企业道路的建议;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耗、科学发展的做法和建议;关于发展节能建筑和节约型建材的建议;关于发展小排量汽车的建议;把节能重点放在耗能大户的做法和建议;关于开发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技术的做法和建议和关于依靠科技创新,坚持多元化发展,积极开发新能源的建议等。 会议要求各工业行业协会要把落实“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列为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任务,并实实在在、积极有效地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自律服务职能,做好调查研究,为政府、企业献计献策。对“能源发展纲要”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跟踪调研;协助研究制定能源发展、能源利用、能源节约的法规、政策、标准,为政府、企业提供能源工作依据和手段;搞好节能交流和技术合作、能耗统计,做好为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服务工作;深入开展节能降耗行业自律管理。
研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省工经联召开省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座谈会
2006年9月7日,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于沈阳华峰宾馆召开省工业领域部分行业协会座谈会。省电力、医药、建材、交通运输等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应邀参加了会议;沈阳等市工经联会长出席会议。省工经联秘书长于星明、常务副秘书长祖树武、副秘书长徐启新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就辽宁省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的现状以及如何改革与发展进行探讨和交流。
经过研讨,会议认为:目前辽宁省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主要是市场化改革缓慢,培育发展明显滞后,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培育、锻炼和验证。联合会、行业协会的发展很不适应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主要体现在:
一、联合会、行业协会定位不明确,职能落实不到位。省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文件)下发后,在贯彻落实上出现两头热、中间冷的态势。省委、省政府重视,各联合会、行业协会欢欣鼓舞,但多数政府部门不重视、不支持、不认可,还把持着应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不剥离不转移。文件中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远远没落实。
二、政会不分。有相当部分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仍由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担任,使协会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庸和隶属机构,制约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和作用的发挥。
三、经费紧张是困扰行业协会生存发展的主要问题。经费渠道不稳定,筹集困难,需要政府部门支持和扶持。
四、联合会、行业协会人员素质特别是协会秘书长素质是办好协会的关键,目前行业协会人员素质、年龄结构,专业结构都需改革。要强化服务意识,从而大有作为。
为此,会议呼吁要提高对联合会、行业协会的认识,加快政府部门体制改革,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步伐。同时,加快行业协会立法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使联合会、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联合会、行业协会的发展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鉴于目前我省行业协会的弱势群体地位,会议建议要在全省树立大行业协会的意识。并提议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要作省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在省工业领域行业协会范围内,起好协调作用,使大家紧紧团结在一起,发挥跨行业优势,扬长避短,互利互补,凝聚力量,做强做大,争取职能,实实在在为服务对象办实事,从而确立和充分发挥联合会、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创联合会、行业协会事业发展新局面。
(本刊编辑)
领导讲话
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能源消费的思考
辽 宁 省 政 协 主 席
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名誉会长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席团主席
郭 廷 标
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席团第十一次会议的讲话
我国人口众多,能源相对紧张,人均主要能源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到1/3。进入21世纪,随着新一轮以重化工业拉动为特点的高速经济增长以及人均收入超过1000美元所带来的消费结构变化,我国的能源压力将持续增大。因此,充分利用现有能源,探索节能型发展道路,实现以较少的能源消费支撑快速的经济增长,是刻不容缓、必须解决的战略性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地区生产总值保持了年均近10%的增长速度,但由于重视节能降耗工作,能源消费年均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1980年至2005年,辽宁能源消费总量从5732.3万吨标准煤增加到14684.9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3.8%。
从辽宁实际情况看,能源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大,对外依存度明显增加。2004年,辽宁能源消费总量为13074.15万吨标准煤,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居山东省、河北省、广东省、江苏省之后,列第五位。其中净调入能源5830.87万吨标准煤,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44%。到2005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4684.90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2%,其中净调入能源7946.75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6%。二是高耗能产业比重大,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偏低。以原材料工业为主体的重化产业结构,是形成我省能源消费大省的主要因素。2005年,辽宁省工业中冶金、电力与热电的生产供应、化学原料及制品业、石油加工与炼焦业、建材、采矿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65%。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总体也相对落后,辽宁的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0%,比全国、世界平均水平分别低3个、10个百分点。2005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辽宁是广东的2.31倍、上海的2.08倍、浙江的2.03倍、江苏的1.98倍、山东的1.43倍。三是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消费的多元化格局尚未形成。辽宁是我国传统的煤炭生产大省,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其主体地位不会改变。对被称为洁净能源的天然气、一次电力的开发利用不够,消费比重仅占1.2%和0.3%,远低于世界平均25%和12.3%的水平。原煤加工利用还需加强,目前仍有26%的原煤用于直接燃烧,不仅造成环境污染,也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能源消费供需总量及结构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奋斗目标。根据这一目标预测,2010年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应为20500万吨标准煤,年增长率不能超过6.8%,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为1.46吨标准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省制定了“节能优先、供给多元、改善结构、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构想。其主要对策有:
1.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的发展道路。在三次产业布局上,要加快提高第三产业在辽宁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据统计,辽宁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总量为1.83吨标准煤,而工业高达3.15吨标准煤,第一产业为0.32吨标准煤,建筑业为0.23吨标准煤,第三产业为0.54吨标准煤。由于第一产业相对稳定,建筑业的规模不大,所以今后节能降耗的重点,就是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在第二产业内部,要严格控制资源消耗规模过度膨胀,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落后生产体系,推动要素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一是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工业。严格控制重化工业外延式发展规模,积极推进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突出抓好节煤、节电、节油、节水和降低重要原材料消耗工作,构建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电力、建材和装备制造6条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链;二是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物质消耗低、附加值高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三是制定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重点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加快产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加强政策导向,鼓励提高资源节约型产业集中度,鼓励资源节约型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实现规模经济。
2.实行供给多元战略,努力扩大能源供给能力。重点抓好国有重点矿井的改扩建工程,强化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煤炭生产效率和煤层气等资源利用率。在继续发展火电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核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建设,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变我省过度依靠火电的现状。加快红沿河核电站、庄河电厂、绥中电厂二期、阜新电厂改造、铁岭电厂二期改造等17个电源项目建设进程,新建投产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完善电网结构和布局,推动蒙东煤电基地到我省的输电通道建设,增强受入外省电力的能力。积极参与省外煤炭开发建设,拓宽煤炭供应渠道。支持辽河油田加强勘探开采,确保“十一五”期间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稳定。加快推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大型油气项目建设,完善油气管网布局,增强油气供应保障。
3.加强对电力热力、冶金、化工等重点能耗领域的监管,提高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据统计,我省2000—2005年能源转换损失量分别为2774、2929、2818、3226、4255、4117万吨标准煤,损失量基本恒定在能源消费总量的30%左右。提高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潜力很大。电力热力方面,要加快建设一批低煤耗大容量发电机组,逐步淘汰中小机组,稳步降低供电煤耗。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和建设,优化电网运行方式,降低供电线路损失率。缩短低压台区供电半径,采用节能型变压器,强化无功补偿设备建设和管理,加强反窃电技术、管理的研究和反窃电设备及管理成果的应用;冶金方面,节能的关键是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装置的步伐,尽快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及节能技术,推进炼铁、炼钢设备产能的规模化和连铸连轧短流程新工艺;化工方面,应继续延伸产业链,提高单位能耗贡献率,在合成氨、烧碱、乙烯等产品生产中应用先进净化剂、催化剂、离子膜技术及先进节能的乙烯裂解设备和分离工艺,充分回收余热,提高窑炉效率。
4.重点抓好降低煤耗,努力提高煤炭开采回采和使用效率。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煤炭占69%,由于我国矿物能源中煤炭资源占90%,以煤为主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长期不会改变。预计到2010年,我省能源调入量将突破1亿吨标准煤,其中主要的仍是煤炭。把降低煤炭消耗作为重点来抓,不仅对实现能耗降低20%的目标至关重要,还可以缓解供需紧张的压力和运输压力。一是盯住重点耗煤企业、重点耗煤大户。制定重点行业耗能标准,跟踪审计考核,建立公报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情况。二是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煤炭燃烧与污染控制技术。重点耗煤企业、城市供热应当禁止燃烧未加工的原煤,提倡不运、不卖、不烧原煤。推广民用锅炉、工业锅炉燃用型煤。支持煤化工联产技术、煤电热冷联产等新技术的发展。三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在降低煤炭消耗的同时,管好用好煤炭资源,努力提高矿井资源回采率。目前,我国煤炭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矿井资源回采率国有大型煤矿平均仅有45%,而乡镇和个体小型煤矿平均只有15%—20%。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管,遏制资源开发中的浪费。
以上是辽宁省“十一五”时期关于能源消费的基本思路。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能源消费必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对策,使得能源与发展问题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和谐。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协力加强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节能意识。中华民族具有崇尚节约的传统文化,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一优秀的传统文化遭到强烈冲击。经济增长在相当一个时期主要依靠扩大投资规模、增加能源消耗来实现,粗放、外延的增长方式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超越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过度消费倾向日益明显。就能源而言,我国煤炭人均储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一半,石油为11%,天然气为4.5%。2004年,我国煤炭、石油、电力消费量分别占全球的31%、8%、10%,而GDP只占4%,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经发组织国家的4.3倍,日本的9倍。唤起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引起全社会对节能工作的重视,是关系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是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价格及财税体制,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降耗。推进能源价格的市场化进程,保证能源价格准确地反映能源资源的稀缺度,有效禁止过度消费能源现象的发生。适时调高资源税,改进收费方法,避免开采环节对能源的浪费。完善财税体制,开设合理税种,控制能耗的增长,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加大对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支持力度,推动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节能科研,积极支持相应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节能技术开发产业化。
政策经济信息
新反倾销应诉规定强调协会作用
商务部8月8日公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规定》将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令二○○一年第五号《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这项以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形式发布的《规定》,于今年5月17日由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规定》共有20条,主要内容包括: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这项《规定》同时指出,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决定应诉方式、自主选聘律师、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等权利。 业内人士认为,和4年前的旧规定相比,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涵盖了反倾销应诉工作的主要流程。修改后的《规定》指出,商务部支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倾销、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贸易秩序。这一《规定》明确了除进出口商会外,行业协会也将成为应诉组织单位,可依章程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
我国立法确立企业破产制度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企业破产法。自此,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宣告结束。 事实上,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这种程度,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任务十分紧迫。 然而,在法律制订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新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过去法律规定是劳动债权优先,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新破产法体现了立法者达成的共识。这一结果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对法律公布以后再出现的企业破产问题就应该遵循市场机制,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法的规定办理。 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 新企业破产法也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前,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王欣新认为,法律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新企业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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