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通 讯
第75期
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 2006年10月24日
内容提要
★论点摘编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和《决定》关键词
★他山之石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上海将培育大批新型行业协会
★政策经济信息
——财政部将出台若干鼓励创新税收政策
——煤炭出口退税全部取消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分成比例确定
论点摘编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和《决定》关键词
于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六中全会公报,确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九大任务和目标:到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六大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我国发展的10个阶段性特征 :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决定》用四个“深刻”概括了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进入关键发展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具体包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同时这一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仍然面临诸多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体制创新任务艰巨,深化改革必然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同时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资源、环境、技术的瓶颈问题日益突出,实现可持续发展遇到的压力增大。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城镇化加快发展,同时农业基础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转变,保持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难度增加,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许多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仍大量依靠进口,自主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现在达到的小康水平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和不平衡的小康,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尚有相当数量,包括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看病、子女上学、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在内的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全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任务繁重。
——区域、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缩小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
——对外开放范围扩大、领域拓宽,同国际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同时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高。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落实,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民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网络信息的影响日益广泛,同时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处于多发时期,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一系列新课题。
——社会总体上安定团结,同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各类犯罪活动和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依然严重存在,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可低估。
《决定》还指出:“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要“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他山之石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省市先后出台法规、文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广东省继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底通过《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后,省委在今年初又下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现将决定摘要如下,供参阅。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重要意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愈显突出和重要。大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经济利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有利于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抓认识、抓发展、抓规范、抓发挥作用”为主线,以民间化为方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引导、发展经济、扩大开放、完善体制、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坚持以创新为核心,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作用
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规范行为: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要依法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履行职责。
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政府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
四、建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有效机制
建立委托授权机制。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可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泛珠三角行业区域合作等活动,可依法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会员企业开展融资和拆借业务中的作用。政府职能的移交、委托和授权,可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作试点。
建立合作联动机制。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构筑政府、协会、企业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立体多层次的反倾销体系。指导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
建立征询机制。政府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应先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政府牵头或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涉及企业产品的评优等,应听取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用事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提出的调价要求,应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提交政府。
建立监督指导机制。监督指导行业价格制定。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议定行业指导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维护行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督指导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指导行业合理布局和市场有序准入,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执行,监督指导行业和会员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标准和制度。
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建立评级制度,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考评,结合年审作出升降级决定。建立鼓励制度,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公允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长、秘书长,可给予适当形式的宣扬和奖励。建立惩戒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不同处理。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环境
优化法治环境。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借行业协会、商会之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
完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优惠政策,研究和推动形成新的扶持政策,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消除政策障碍。
强化公共服务。及时宣传国家政策法规,积极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各种展览、展销活动,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对行业协会、商会出国进行反倾销等应诉,要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并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
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商会领导和专职人员的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懂专业、高素质的职业管理队伍。
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力。
提升行业影响力。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行业覆盖面,全面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代表性,努力打造一批在省内外、国内外有广泛影响力的协会、商会知名品牌。
提高行业公信力。依法对会员企业各种不良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等活动,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强化行业品牌意识。
七、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
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把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掌握政策,把握行业协会、商会规范与发展的正确方向。
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布局。
积极探索党对行业协会、商会领导的新途径。在改革中探索“党委政府领导、部门指导、民间办会、依法活动”的新路子,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的工作新机制。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工作力度”的要求,依照党章,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基层组织。
上海将培育大批新型行业协会
日前,上海市市长韩正在上海市工经联召开的三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对上海行业协会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功能重塑为重点,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监管为保障,继续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作用,培育一大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的新型行业协会。
韩正对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给予积极评价。他说: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企业、政府、市场、社会”四位一体的改革正在向纵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能否到位,很重要的就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能否真正发展壮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他希望行业协会发挥好五个作用:一是桥梁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二是推动产业发展的作用,努力构建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是服务企业的作用,切实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规范行业行为的作用,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规范化运作;五是解决贸易争端的作用,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维护企业在贸易争端中的合法权益。
韩正希望行业协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独立性、代表性、规范性和专业性,努力打造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品牌。
同时,各级政府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政策经济信息
财政部将出台若干鼓励创新税收政策
国务院颁布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配套政策之后,财政部确定了13项具体税收激励细则,涉及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等,并将于近期颁布若干项。 比如关于技术开发费方面,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创业投资。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关于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对市场主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捐赠给予税前扣除问题。 此外,13项内容还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进口特定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以及科技专项、项目等特定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煤炭出口退税全部取消
在我国的煤炭出口中,三分之二出口的都是动力煤,虽然煤炭的出口量不到国内总产量的3%,但这样的出口比重还是对国内本已紧缺的煤炭资源造成了影响。 财政部14日公布的出口退税新政策取消了执行近10年的煤炭出口退税,煤炭主要分为炼焦煤和非炼焦煤(包括动力煤和无烟煤)。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对煤炭出口实行退税,自2003年以来,由于能源紧张,我国首先将稀缺的炼焦煤及下游产品焦炭半焦炭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到5%,紧接着第二年进一步取消了炼焦煤的出口退税,只有非炼焦煤(包括动力煤和无烟煤)仍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税率已经由13%降到8%,这次则取消了煤炭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就是说动力煤和无烟煤的出口退税也降为零。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 新《办法》体现了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加强效能、监督管理为重点,建立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同时,与原《办法》相比进行了较多方面的修改,除对申报条件、认定内容及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外,还充实完善了认定条件,明确了审批权限,增加了量化指标,使认定条件和标准更加规范统一。此外,《办法》突出了各部门相互配合和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监管措施,《办法》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制度,以及对通过认定企业和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并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等内容。《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申报及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办法》的发布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分成比例确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中央和地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今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后,中央收入部分将主要用来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目前中央财政已决定安排20亿元资金作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启动资金。地方收入部分除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外,还可以用于解决国有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