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通讯第83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工经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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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83

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             2007620

内容提要

★政策传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转载

★专家观点

——国办36号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指路明灯

★他山之石

——浙江省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行业协会九月底前须摘“官帽”

——江西与深圳工经联携手合作,构建深商(江西)服务平台

——上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凸显政府职能转移。

  国企改革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股份制的改革与探讨

  政策经济信息

——发改委将采取节能减排八项措施

——61日起80多种钢铁产品加征5%10%出口关税

——《企业破产法》61日正式施行,五大看点引人关注

  简要信息

——全国人大07年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其中包括规范社会组织

 

政策传送

编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要求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政策和措施。国办《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行业协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其地位和独特作用以及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这一战略决策,对于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预示着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正逐步破除历史的桎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面转载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行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十三日

 

专家观点

近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张经就国办《若干意见》择文如下:

国办36号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指路明灯

近日,各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无不为国务院办公厅五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欢欣鼓舞。在当前暂缺法律等级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专门法的情况下,《若干意见》无凝是党中央开始推进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信号,是广大行业组织特别是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登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舞台的象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得以完善和加强的保证,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冲击的表征。

《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广大行业协会在前一阶段中的工作和成绩,重申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长期以来对行业协会的期望:再次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广大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行业协会在目前经济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根源,既有行业协会本身的不足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体制不完善”等也是造成行业协会发展困难的原因。

《若干意见》与现行有关行业协会的法规和政策相比较,提出了十个突破性的进展:第一,不能再按部就班、一般化地建设与发展行业协会,而是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第二,关于如何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其正确的程序应当是“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第三,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是我国整个的“行业协会体系”的任务,这个“体系”将成为“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群落。既然称之为“体系”,行业协会的健全与完善就不仅是行业协会自己,而且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和整个市场份内的工作了;第四,明确要求“坚持政会分开,”其关键是“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第五,《若干意见》做出了三个重要的认可——认可了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与完善过程中不同于政府不同于企业的独具职能;认可了行业商会的合法存在,这对于近万家冠以“商会”名称的经济类社团组织的合法性化,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认可了地方协会、地方商会对于地方或者区域性经济建设的贡献;第六,首次提出行业协会一定要并且有权利“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联合行动”,用于“开拓国外市场”。这是需要全社会和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进一步认识行业协会可以在国际市场中发挥什么重大作用的点晴之笔;第七,提出政府及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均有责任,要“切实解决行业协会行政化倾向严重”和“依赖政府”的问题;第八,在行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管理体制工作方面,明确“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有不足,指出要“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同时,第一次公开以国务院级政策承诺,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行全国性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代管关系要进行调整和改革”;第九,规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从而再次打破了皇权经济;第十,两项工作一个目的,提出“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动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提出要“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当然,《若干意见》中也有三项需要确定牵头执行机关和具体实施的时间表的工作——

“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府”;“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总之,《若干意见》回答了如何“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和发展的首要问题,是“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而行业协会能否得以“改革与发展”的要害是:“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和“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即缺少行业协会的职能,政府的职能转变也不可能顺利实现。《若干意见》提出了需要立即进行并能得到广大从事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欢迎的具体工作,包括“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等。

《若干意见》为中国行业协会事业描绘了光明的前景:“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因此,它将成为中国行业协会商会随即必定蓬勃兴起的指路明灯。

 

他山之石

浙江省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

行业协会九月底前须摘“官帽”

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所有行业协会在今年9月底前必须彻底摘掉“官帽子”,完成与行政机关的脱钩,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
  根据此次下发的《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此次改革的对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在这类协会中,只要存在“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等几种情况中的一种,都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分开和职能分开等改革,彻底褪去行业协会的“官方”、“半官方”色彩,还其以民间身份。
   
对于人们关心的人员分离问题,《通知》规定,官员在行业协会内兼职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或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
   
该省还将进一步酝酿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等职能一并交给行业协会,同时为后者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必须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该省计划用5年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浙江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同时初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

目前,浙江省杭州、舟山、温州等市认真贯彻浙江省文件精神,相继出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已全面实施。

 

江西与深圳工经联携手合作

构建深商(江西)服务平台

日前,深圳市党政、经贸代表团在江西省考察指导中,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与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就设立“深商(江西)服务中心”项目进行了友好洽商,并达成了合作意向。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中心这个综合服务平台的设立,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与企业及企业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组织赣、深及国际之间的经贸招商考察等经济活动,广泛联系和搞好服务工作,为深圳在赣的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双方商定,深商(江西)服务中心为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中心主任由深商企业家担任,执行副主任由江西省工业经济联合副秘书长担任,中心下设秘书处,设在江西省工经联,择日将签定协议并挂牌。

 

上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凸现政府职能回归

    20009月以来,上海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了3次集中的清理,特别是在企业设立、年检、建设项目和社会事务审批等一些重点领域,进行审批制度的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等有效探索,共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044项,改革率达到51.5%。政府从应该退的地方退出来,用市场机制运作等代替行政审批来配置公共资源。

    对应该配置管理的经营性指标、经营性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有偿使用。如,在经营性土地权出让方式、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事项,一律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在市政等系统,大力推行用标准来代替行政审批的方式,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

    在此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快企业监管和服务系统建设。将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审批、日常管理、执法监督、行政收费等政府管理行为的信息进行汇集,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强化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市场准入管理和公平竞争中的作用,把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资格资质认定类事项转移给公正、规范、诚信度高的行业协会来解决。如,把一些特种作业人员及司法、金融、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考评和认定,转移到相关的行业协会。市政府则专门成立了社会服务局,行使全面监管的职能,同时积极扶持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行政主管部门从“台前”走向“幕后”,主动加强事后监管。

 

国企改革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股份制的改革与探讨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并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些思想指出,股份制是将来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股份制,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用股份制来改造国有企业以来,全国上下曾经形成了一股“股份热”,而且从上海、广州对公司企业成功的股份制改造看,可以认为,股份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企业运作机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十多年来的股份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相反,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碰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进展也不够快。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有430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其中只有282家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有多元化投资主体。而在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20014月底,全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2%。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还要继续深化,特别是“国有股减持”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入,中央确定的“进一步探索”与“积极推行”股份制的决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进展不大,而且困难比较大。主要表现在:国有资本过大,社会资本对其“稀释能力”比较小,多数社会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把其看做“庞然大物”,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由于历史的原因,债务负担比较大,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给银行打工”现象严重,对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人员压力与社会负担比较大,致使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望人兴叹”;组织结构复杂,发展不平衡,整体改造的经济性差;主辅分离不彻底,主业不明晰,改制的潜力难以预测等。这些问题,是进行股份制改革必须解决的,但是这些问题又如何解决,股份制改造又如何开展呢?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在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要找准突破口,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分而治之”。其中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进行彻底的主辅分离,使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实现“改制分流”。二是对企业集团下属有前途的“二级”、“三级”法人以及分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就是说,对于集团整体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对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这一改造实现“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并为集团整体股份制改造奠定基础。三是整合集团产业资源,按照产业链与核心竞争力发展的要求进行集团内部或与集团外部进行重组,重组后按产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第二步,“合而分立”。由于建立与优化大型企业集团的产业链的原因,对实施了股份制改造的若干家公司根据产业链发展的需要进行重组,形成新的股份制公司。新公司的股份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要考虑集团经营层与骨干的个人持股与股份期权激励制度的设计。

  第三步,“整体改造”。即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使整个集团全部实现股份制改造。

  经过这样一系列的改革,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产业链更加明晰。同时,由于实现了主辅分离,有利于集团进一步进行股份制改造,特别有利于引入战略投资者,而且由于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引进了股份期权的运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励与约束经营者,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所以,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来说,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不能片面强调集团整体的股份制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分步实施,逐步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且股份制改造工作也要与机制改革、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重组等结合在一起进行。

资料来源:中国国企改革网

政策经济信息

 

发改委将采取节能减排八项措施

     一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满足的土地、环保、节能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力争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

    二是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

    三是加强节能降耗管理,督促各地制定阶段性节能目标,出台《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

    四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五是强化污染防治,增加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

    六是健全法规和标准。

    七是完善配套政策,扩大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和水价政策。推进城镇供热价格改革,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八是强化节能宣传。实施节能宣传教育基地试点。

 

6180多种钢铁产品加征5%10%出口关税

财政部宣布:自今年61日起,对80多种钢铁产品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将去年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钢坯、钢锭、生铁等钢铁初级产品的税率由10%提高至15%。这是自2004年以来46次调整税收,钢铁税政力促产业结构调整。

    此次“钢铁税政”出台之后,中国钢铁产品出口的总体政策框架体系已基本成型:大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归零,表明国家不鼓励高耗能、高污染及资源类产品过度出口的坚决态度和明确定位;对80多种钢铁产品实施出口征税,是设定了钢铁出口的“成本门槛”;再加上国家近期强力推行的关停和淘汰钢铁落后产能的进程,是在生产和出口“两道闸门”上同时限制低效产品的充分释放;对高档钢铁产品和特钢品种,将适当保留出口退税,鼓励结构调整。

为遏制钢材出口热,自2004年以来连续5次下调其出口退税,并对部分型号钢材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加征钢铁产品出口关税:

1.20041月,将钢材产品退税由原来的15%下调至13%

2.20054月,取消生铁、钢坯等钢材半成品的出口退税;

3.20055月,将板材、线棒材出口退税由13%下调至11%

4.20069月,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5.2007年4月15,将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全部取消出口退税;

6.2007年4月30,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公告,决定从5月20起对部分型号的热轧卷材、冷轧板材等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7.2007年5月21,财政部宣布,自今年61日起,对80多种钢铁产品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将去年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钢坯、钢锭、生铁等钢铁初级产品的税率由10%提高至15%

 

企业破产法61日正式施行 五大看点引人关注

去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6月1日施行。企业破产法主要有以下5大看点。

  看点一: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以上折中方案。

    看点二: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看点三:重整为企业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

    看点四:“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看点五: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简要信息

07年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其中包括规范社会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611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了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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