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第92期通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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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92

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             2008322

 

内容提要

★协会工作

——加强软环境建设 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辽宁省召开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

——辽宁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 社会团体应政会分开

★领导讲话

——温家宝: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协会动态

——辽宁省家具协会举办“3.15”纪念活动

★专家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研究所NGO所长王名教授在全国政协会上提交《关于加快行业协会立法的建议案》

      ——宗庆后:制定行业协会法迫在眉睫

政策经济信息

——今年我省将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革

——全省轻工行业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

——高新企业税惠取消区域限制

——重型机械新标准将出台

——外资企业相关税收细则明确

协会工作

加强软环境建设  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辽宁省召开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

200837,辽宁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来自全省各省级社会团体主管单位负责人、各市监察局、民政局主管局长、业务科长等160余人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对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

会议由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克宇主持。

省纪委常委、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韩玉起参加了会议,并就监察、纠风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发表了讲话。讲话进一步明确了监察系统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职能,对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他强调,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是完善我省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监察、纠风部门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要坚持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在整顿中,区分不同情况,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注销、撤销的要依法定程序注销、撤销。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尚秀春针对这次清理整顿的背景、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及要求作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他指出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推进政会分开、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健全换届选举制度。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至今年末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业务主管单位部署准备、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省民政厅审核、评估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评估检查验收阶段自今年51日起至今年年末结束,由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共同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验收通过后,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按评估办法评出5个等级,并将公布结果。

在会议上,省民政厅厅长徐铁南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是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新举措、是落实软环境建设的新要求、是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新任务。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全省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充分认识这次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推进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发展,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会议结束时,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克宇指出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大家要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会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会议的统一部署,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思路和目标,认真进行细化分解,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精力,狠抓落实,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力争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和不断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辽宁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 社会团体应政会分开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辽宁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积极的贡献。

《通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举一反三的原则;坚持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

此次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是:

(一)大力推进政会分开。一是机构分设。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分开。二是人员分离。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辽组通字〔200438)执行,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在200841日前依法定程序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三是职能分开。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关于“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将能够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尽快下放给行业协会”的要求,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四是资产分开。业务主管单位与所属社会团体应明晰资产产权关系。社会团体应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财务审计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审计机构进行。

(二)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一是单独设立账户。二是健全财务制度。三是规范会费收取制度

(三)健全换届选举制度。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至年末完成,主要工作分业务主管单位部署准备、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省民政厅审核、检查验收5个阶段。

检查验收自51日起至年末结束,验收通过评估后,我省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划分等级,并将公布合格、整改和撤销的结果。

领导讲话

温家宝: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2008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问题时,温家宝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

温家宝强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
   
此外,在政府报告中,温家宝还阐述了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温家宝指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社会管理,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协会动态

辽宁省家具协会举办“3·15”纪念活动

表彰“中国十省市环保家具知名品牌”

等一批单位获奖单位向社会发出诚信宣言

    316,辽宁省家具协会在沈阳香江家居隆重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表彰“2008年中国十省市环保家具知名品牌”、“2008年中国十八省市健康维权、诚信企业”、“中国实木家具产业基地十大品牌”、“2008年辽宁省地板行业十佳企业”、“2008年辽宁省门业装饰装修楼梯橱柜诚信企业”,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省消费者协会、省及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家具质量检验站等单位的领导及辽沈地区家具、地板、木门、橱柜、楼梯、家装企业的代表和消费者1000多人参加了这次活动。

    辽宁省家具协会理事长祖树武在会上讲话。他说,近年来,辽宁家居市场的消费环境一直保持良好状态。但个别企业和市场仍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全行业要直面现实,正视问题,担当起社会责任。省家具协会通过加强自查自律整治工作、表彰先进单位等形式,倡导“责任”理念,促使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发展。

    本次大会上,香江家居营销经理刘谨波代表获奖单位向全行业发出了秉承“责任”,诚信经营宣言,表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经济道德准则,为辽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尽的贡献。

 

专家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

近日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

《关于加快行业协会立法的建议案》。

提案内容如下:

行业协会(含商会、企业家协会等)是重要的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温家宝总理在3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时突出强调,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

我国的行业协会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发展起来的。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我国现有各级各类行业协会7万多家,占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的三分之一强。2007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下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体制改革、能力建设及相关政策措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战略的高度对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部署,同时提出,要在借鉴国际经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的立法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结社组织由来已久,其相应的法律规范也早有先例。清朝末年,随着商品经济及近代工业的发育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商会、同业公会等行业协会涌现出来,满清政府为促进和规范商会的发展,于1904年出台了《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于1915年和1918年先后颁布《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于1927年出台《工艺同业公会规则》,并于1929年修订颁布了《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从而形成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基本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行业协会。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逐渐涌现出来。从1997年到2002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先后出台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三个重要文件,形成了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发展的基本政策框架。同一时期,在中共中央从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次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文件和历届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强调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出现了行业协会的发展热潮。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随着反倾销等各种国际经济摩擦日益频繁,行业协会的作用越发重要,行业协会制度规范上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地方各级政府为此陆续发布相关文件、甚至颁布地方法规,为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发展保驾护航。据不完全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末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深圳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以来,先后有14个省级政府 和13个市级政府发布了行业协会的政府文件和地方法规。20051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在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组织治理等诸多方面作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某些方面甚至突破了国务院1998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行业协会立法问题以法律冲突的形式提了出来。

行业协会就其组织结构而言属于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是,作为一种市场机制,行业协会严格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其一,与一般的社会团体远离市场体系不同,行业协会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中不同主体间基于一定经济关联性和利益共同性而达成的结社和采取的集体行动,是区别于价格、成本、竞争等常规市场机制的一种特殊的市场机制,其核心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其次,与一般的社会团体远离营利机制不同,行业协会虽然自身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其会员都是营利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必须为会员企业创造营利的条件,成为会员企业积累财富、发展经济的必要保障;再次,与一般的社会团体远离政府、政策不同,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企业家以产业活动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形成的公共空间,是他们表达政策诉求、参与政策制定、影响政策过程、推动政策实施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形式,也是政府谋求与企业-市场对话的适当的代表机制,在实践中常常代表企业和产业,成为政府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审议主体和政策工具,对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行业协会来说,仅有社会团体的制度规范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范。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社会转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客观需要亟待从法律政策环境和制度规范层面给以特殊的保障和支持。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管理在登记体制、监管手段、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不仅难于为行业协会的较快发展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制度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成为阻碍和制约行业协会发展壮大的制度因素。为此建议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外,尽快研究和制订面向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律法规,努力为行业协会的较快发展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创造积极的制度环境。

第一,尽快将行业协会立法问题纳入立法程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可在行政法规层面,考虑与正在修订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相配合,平行启动关于行业协会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的起草工作。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邀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国资委等相关部委,组成行业协会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推动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

第二,行业协会立法要立足于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国情,认真总结地方各级政府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有效的经验模式,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同时,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方面的成功经验,也要认真回顾和研究我国历史上关于行业协会相关立法的经验教训。

第三,在行业协会立法过程中,既要征求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的意见,也要在各类行业协会中广泛征求意见,也要征求各行各业的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为推动立法,可成立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和企业家代表组成的立法咨询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努力形成严整、科学、合理并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共识性的立法草案,将行业协会立法建立在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基础上。

第四,行业协会立法中涉及到登记注册、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组织治理和行业自律等关键环节,建议以专题形式开展较为深入的研究,可通过课题招标的形式委托相关专家学者组织力量进行基于理论和实证的政策研究,设计出可选择的政策方案,为立法过程中探索必要的制度创新提供科学依据。

 

宗庆后:制定行业协会法迫在眉睫

  近日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提交有关尽快制定实施《行业协会法》的议案。议案大体内容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全国各地、各行业出现了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要代表形式的行业性组织,但由于当前我国缺乏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职能、组织机构等进行管理和规范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不仅影响行业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容易滋生行业协会行为不规范、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使行业协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尽快起草、制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情的《行业协会法》,已经迫在眉睫。

  当前行业协会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立法零乱、分散,迫切需要进行整理,并加以统一和规范。行业协会法律规范的缺失,直接导致政会不分,并容易滋生腐败。也直接制约了行业协会的正常发展和功能发挥。

  为更好地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我们建议尽快制订一部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要通过立法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功能。特别是要将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彻底分开,使行业协会成为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由企业或各类经济主体自主建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可以赋予行业协会以下一些职务:组织行业培训、信息交流;参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和立法建议;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统计和行业调查等。

  2、通过立法健全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要从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章程拟订、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产生、变更、终止和解散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其成立和运行的合法性。

  3、要通过立法加强行业协会的经费和财务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规范其经费支出,确立行业协会财产的独立性,健全行业协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防范任何单位或个人特别是其监管机构、协会管理或负责人员对其财产的侵占或挪用行为。

  4、要通过立法完善监管方式,通过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督体制,同时也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同时,通过法律监管,防范和制止行业协会容易导致的价格同盟、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只有在规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我国行业协会才能够真正实现对本行业或企业群体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真正担当起政府与行业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

 

政策经济信息

今年我省将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革

228,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沈阳举行。会议提出,2008年,我省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革。

2008年,我省将主要在改革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个层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前期企业改革成果,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扎实做好企业政策性破产和分离改组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全省轻工行业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

   200834,全省轻工行业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各市经委主管主任、轻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涉及轻工行业的省级协会共计5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由省经委助理巡视员杨友人主持,轻工处处长首先通报了2007年我省轻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沈阳、丹东市经委副主任分别介绍了本市轻工行业发展情况和今年工作安排;省家具协会会长祖树武介绍了家具协会工作情况;省经委副主任蔺晓刚做了题为分析形势,抓住机遇,实现我省轻工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报告。
        蔺晓刚主任主要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当前轻工行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强调要紧紧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一有利发展时机,加快发展我省轻工业。二是明确了我省轻工业2008年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工业立县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培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逐步建立行业创新体系;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临港临海经济,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三是对各市经委及行业协会提出了八项工作要求:一是各市领导要高度重视轻工行业发展;二是要树立品牌意识,推动品牌建设;三要注意产业规模化;四要做好轻工行业管理基础工作;五要侧重抓重点,以点带面来促进行业发展,重点在农产品加工、工艺美术行业有所突破;六要注意发挥协会作用;七要加大对产业政策、企业产品的宣传力度;八要加强学习,加强交流与沟通,适时组织企业和各市进行培训、考察、研讨等活动。

 

高新企业税惠取消区域限制

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政策文本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相关政策将于近日出台。
  这两个文件主要用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内外资企业都将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惠政策。
  新《办法》主要以企业自主研发情况作为高技术的衡量标准,包括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人员在全体员工中的所占比例,以及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都做出了明确界定。
  按企业规模大小,《办法》将不同企业的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所占比例划分为三档。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企业销售收入不同要分别达到3%4%6%
  与此同时,被认定为高技术企业的,必须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企业研发人员在全体员工中的占比需达到10%。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除要符合《办法》所做的上述规定,《办法》还提出了“外资企业60%及以上的研发投入需在中国境内发生”这一地域界定条件。
  新《办法》与此前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惠政策最大的区别是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原有的认定办法施行高新区内与区域外的企业双管制,进入区域的企业自动享有税惠政策,区域外的企业需要通过认定再享有相关政策。而新《办法》则去除原有的地域限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术领域的内外资企业都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重型机械新标准将出台

《全国重型机械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修订版)审查会召开意味着时隔十年之久没有进行更新的重型机械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将于近期正式向行业公布。

外资企业相关税收细则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一些相关税务问题的处理做出规定。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通知还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后的税务问题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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