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以后,我国将计划建立不安全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称将努力尽早在更大范围内将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类缺陷产品纳入召回管理之列,拟用3年—5年时间逐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早期预警、早期监控和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
这是一个快速消费的时代。在商场、街头小店,我们随时可以遭遇服装商品的“换季打折”、家电产品的“价格风暴”、IT产品的“性能升级”。企业快速出货、消费者快速购买,不过是快速消费时代的前两大特征,但别忘了快速消费时代还有一大特征———缺陷产品快速处理。
所谓缺陷产品,无非是由于在制作、销售或运输的某个环节出了差错,产品的某一部分功能丧失乃至变异,到消费者手中时,此产品已非交易契约中所规定的标准产品,它或有小损、或货不对板。事实上,目前的消费纠纷,除了假冒伪劣之外,大多集中在这类缺陷产品———某个制造与生产环节的缺陷,导致产品的一处纰漏、整体失灵。
召回制度依赖的是企业的自律和政府的他律,召回的不是地下作坊炮制的假冒伪劣玩意,而是正规企业制造、正规商家销售的正规产品。
在目前的消费环境下,召回制度是比较高端的消费层次。首先它的范围局限于正常商品流通领域,因为你不可能去跟“黑心商品”的制造者奢谈召回。其次,召回制度虽然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但目前情形下要首先在较大企业中试行———正如笔者从来不相信某些街边小店打出的“终身免费包修”招牌,即使这广告诚意十足,老板确实有一颗竭诚为顾客服务的心,可如今竞争之白热化,三天更换大王旗。没准过几天你来此地,这家小店已经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换了新主人。“终身免费包修”的承诺也成了过期的废话。
“召回制”的可为,在于质监部门的加强监管与市场的逐步成熟同轨,“召回制”在欧美的流行,是因为商品市场的高度发达,催生了大批商品制造巨头,他们有实力承受产品召回的不菲成本。而相关政府职能机构的严格监管,以及如果企业践约要付出的巨大代价———一旦出现缺陷产品被放任自流的情形,企业可能会被起诉数以百亿计的天文索赔,迫使这些企业小心从事,“自愿”召回。
这些可为之策,值得借鉴。尤其是增强消费者在面对缺陷产品纠纷时的反制衡能力。消费者要么可以通过小成本快速维权途径(如消协)迅速解决问题,要么在进入高成本维权途径———司法解决时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获益。这样,消费者才能成为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管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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