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商务部科技部出台相关优惠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30

 

       为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近日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文件,出台相关支持措施。
  什么样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明确指出,科技型企业“走出去”从事高科技项目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科技型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收入的5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50%以上。
  科技型企业在境外从事下述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可认定为“高科技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所列的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对未列入这一目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进行认定。
  什么叫“走出去”
  文件指出,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是指科技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办厂、设立研发中心、建立科技园、技术入股、跨国并购、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文件特别鼓励科技型企业独立或与境外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境外联合设立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机构。
  优惠政策有哪些
  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利用现有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型企业出口的积极作用,按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规定,对于高科技项目加快承保速度;结合保函业务,形成配套的支持系统;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为科技型企业的高科技项目出口研究增加新的保险产品。
  由国家政策性金融、外汇、保险机构指定相关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承揽的境外重大工程项目给予资金优惠支持。
  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在研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资格标准时,向科技型企业适当倾斜。
  二、根据受援国需要,通过援外推动科技型企业“走出去”。通过援外物资出口渠道,向受援国提供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通过优惠贷款支持,推动我国科技型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并鼓励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投资合作项目。
  通过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推广我国实用技术,进而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通过援建科技成套项目,带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三、通过国家级科技计划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对于已经“走出去”的科技型企业,在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时,包括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兴贸计划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给予适当的倾斜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于已经“走出去”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服务体系建设。建设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为科技型企业海外发展提供人才信息、法律咨询、翻译、报关、专利申报、展会服务、培训等综合服务。该类机构视同科技型中介机构。建立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科技型企业在海外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或创办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经认定的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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