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从今年12月1日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我省以往在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问题得到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改制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标准等规定更具操作性。《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工伤保险新规12月施行
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身患职业病的职工来说,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可以使他们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从2005年12月1日起,和这些普通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开始施行,代替沿用11年之久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办法》的最大特点在于,我省以往在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问题得到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工伤认定标准细化等内容都值得关注。
《办法》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共28条,主要就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参保原则和方式、待遇支付服务方式、工伤认定及其申请、伤残等级待遇以及未参保、欠费、改制和行业企业参保前后的工伤待遇处理、新旧规定如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颁布施行,有助于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我省今年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可望突破450万
11月9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的王承武处长告诉记者,我省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是扩面,难点也是扩面。为了有效破解这一难题,省政府将工伤保险扩面计划列入对各市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从目前工作进展看,到今年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可望突破450万人。
据介绍,截至去年底,辽宁全省共有工伤保险参保单位73213个,参保职工达到404.3万人,已结束了近年来持续徘徊和下降的不利局面,接近2000年的历史最高水平。如今,随着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健全的相互促动,以及工伤保险政策与组织机构的逐步完善,都将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据粗略统计,辽宁目前的高风险行业还有近30万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数量也不少。这两个群体将在各市通过调查、摸清底数后,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辽宁省要求,要全力推进各行业、企业、非公有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铁路、电力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企业要做到应保尽保,另外还将适时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
据了解,工伤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和地区做多的险种。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工伤保险工作。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伤保险确定为五项社会保险之一。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工伤保险立法层次,对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1991年,在铁岭、锦州、朝阳3个市所属的19个县(区)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3年,又在抚顺、丹东、营口、葫芦岛4个市进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试点。1994年8月,省政府颁布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对原有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建立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精心组织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截至2005年9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429万人,参保人数比2004年底增加了24.7万人。
千呼万唤始出来
"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办法》,有关部门绞尽脑汁",见证参与《办法》制定的王承武说,"从去年10月到今年10月,从《办法》起草到最终颁布,我们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借鉴外省的经验做法,先后10多次易稿,字斟句酌,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最大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为工伤保险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创造了条件。同时,我省在具体实施《条例》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了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需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作出相应的细化和补充规定。
王承武告诉记者,《条例》实施中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1994年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部分内容与《条例》的规定有抵触,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新旧政策交错、莫衷一是、各取所需的局面,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办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其次,从《条例》本身来看,在工伤认定等一些问题上的界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把握,操作性不强;同时,有些问题《条例》也授权省政府进一步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像破产转制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的工伤待遇保护等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还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这也需要完善地方立法。
据介绍,《条例》实施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申请将其纳入省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有关部门对《办法》起草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条例》中有关具体条款的理解问题,分别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沟通。按立法程序,经省政府法制办对初稿审核修改后,《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到省直有关部门和全省14个市,书面征求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不同地区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和两次专题研讨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尔后征求意见稿在媒体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经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梳理分析后,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十余次修改,最终形成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审议并获得批准。
王承武说,在《办法》研究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紧扣《条例》,遵守授权。《办法》以《条例》为依据,在省政府有关文件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吸纳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借鉴了外省已经出台的有关规章和政策,又结合我省实际有所创新和突破。他说,《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解决我省工伤保险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推动工伤保险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劳动者的"保护伞"更完善
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少储备金留存比例。
据解释,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基金不敷支付的难题,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真正落实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资金筹集管理原则。《办法》相对《条例》而言,规定更加具体。
上班遇交通事故可算工伤
《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承武解释,该条款的确立,使工伤认定实践中的有关争议问题有了比较具体、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克服和杜绝同一情形在不同地区认定结论不同的现象发生,为进一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解释。
什么是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合理路线"呢? 王承武说,这方面不限制得特别死,只要合情合理就行,回家路线有若干条,这条路堵车了,就稍微绕些远,也是合乎情理的,只要不南辕北辙就可以。劳动部门将充分分析和考虑,在认定上有自由裁量权。
"视同工伤"界定更具体
与原有的相关规定相比,《办法》将"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具体化的界定和补充规定。《办法》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计算,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以上情形均可认定为视同工伤。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伤待遇标准的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对职工普遍关心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的待遇问题,我省作出了补充规定。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据了解,我省现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上述待遇合并计算,一共是1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额。
而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仅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这样,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待遇反而比其他职工要低一些,不尽合理。
有关人士认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以前规定不合理的问题,保障伤残程度最重群体的正当利益。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直系亲属待遇略高于一般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待遇,比较合理。
农民工工伤保险有了具体说法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为在辽宁打工的农民工吃了定心丸。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至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至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至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至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8至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改制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
《办法》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进行了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改制时尚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统筹的,应当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为改制前的工伤职工预留需要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额,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支付。
欠缴保险费,单位负责任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怎么办?《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有关人士称,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欠费,逃避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
如何让工伤保险"盾牌"更坚
谈到如何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大力推进用人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大力开展对《办法》的宣传工作,准确理解其主要内容,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知晓有关政策,将《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提高全社会对工伤保险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
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办法》的过渡衔接。各市要尽快完成工伤保险地方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条例》、《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各项工作。
把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切实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推动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之路并不遥远
"尽管千防万防,但人总有不小心的时候。在我们这行,有时候难免出现工伤事故。现在国家实行工伤保险,省里的规定了特意提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这是政府为我们办的一件大好事!"11月10日,在沈阳市皇姑区一处建筑工地,建筑工张师傅对记者说。
据了解,由于过去没有具体的指导办法,农民工发生伤害时,一些单位拖、逃、推、避,严重损害了农民工权益。 在城市中随处可见的一个设施、一幢高楼都能看见农民工的身影,但当城市人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障时,为城市默默奉献的农民工对这些最基本的保障只能羡慕。如今,张师傅这样的农民工特别盼望今年的12月1日:虽然对老板能不能为他们办保险,以及怎么办保险这些问题他还不清楚,但他通过看报纸,隐隐约约感到《办法》的施行最起码可为农民工提供生命安全保障,也可为其提供精神上的自信和平等的感觉。
在大连,最少有8万多名农民工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为彻底解决进城农民工缺少安全保障、遭遇工伤事故后各种费用常无人负责的难题,今年5月,大连市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大连市所有雇用了农民工的企业都要为所雇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今后,农民工如遇工伤事故,可以和城市劳动者一样享受到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早已提上议事日程。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农民工依法享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权益,正在从社会的呼唤、务工人员的盼望、政府的通知,一步步变为现实。农民工在得到劳动报酬的时候,还能获得工资之外的保险、福利等应该享受的好处,工伤保险对他们来说并不是遥远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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