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辽宁省工经联,英文名称: Liaoning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y,缩写LFIE。
第二条 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是辽宁省工业系统的社会团体,是辽宁省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企业、集团(公司)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部分省工业经济界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联合组成。
第三条 辽宁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发挥好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实施科教兴省、结构调整和外向牵动三大战略,推进辽宁工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辽宁工经联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辽宁工经联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同国内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条 辽宁工经联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辽宁工经联的业务范围:
1、围绕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对全省工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改造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对地区、行业工业经济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工业领域新组建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企业兼并、破产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工作;
4、对我省工业领域协会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推动行业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
5、组织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竞争,维护公平竞争;
6、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7、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8、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9、组织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相互间和国际间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
10、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刊物,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1、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2、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13、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14、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15、培训工业经济、企业管理、技术人才,引进国内外人才;
16、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7、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辽宁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辽宁工经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联合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会议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3、筹备和召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4、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本会的财务预决算;
5、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6、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4、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5、审查、接纳新会员和增补理事并审议会员的变动情况;
6、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长期在工业界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辽宁工经联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领导和协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的资助;
3、国内外有关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4、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贸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